国务院于1999年8月4日批准了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(第一批)》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(第一批)
注:标“*”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;未标“*”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。
资料来源: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